作者:众安环保发布时间:2022-10-2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的公告
1总则
1.0.1为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1.0.3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技术选择应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为基础,结合技术水平、垃圾量和种类合理确定,应做到技术成熟、经济合理、便于运行、保护环境。
1.0.4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应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等规定,遵循布局合理、经济适用、方便运行的原则。
2.0.2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与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专项规划、建设相协调。
2.0.3农村生活垃圾宜充分利用农村地区消纳途径和环境容量,根据当地政府财力、运输距离和处理设施负荷等因素,合理选择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
2.0.4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选址应通过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综合分析确定。垃圾转运距离较短的地区,可选择“村组保洁、乡镇转运、县市处理”模式」垃圾运输距离较长的地区,可选择“村组保洁、乡镇转运和区域处理”模式。农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不宜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
2. 0.5农村生活垃圾宜实施源头分类减量,减少外运出村的垃圾种类、数量和频率。
2.0.6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露天堆放、露天焚烧,严禁向河、湖、池塘等水域倾倒垃圾,不应将未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作为建筑回填土用于道路路基和房屋基础建设。
2.0.7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设施、设备的标志标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分类
3.1 一般规定
3.1.1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同步实施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3.1.2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应遵循因地制宜、简单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符合农村实际,便于操作。
3.1.3农村应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规范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各个环节,指导分类工作有序开展。
3.2分类模式与处理处置途径
3.2.1应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方式。
3.2.2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种类不应过多,宜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分为3类~5类,5类垃圾可为可卖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灰土、其他垃圾等。各类垃圾处理处置途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以当地回收系统是否回收为标准确定可卖垃圾,不能回收的均视为其他垃圾。可卖垃圾宜实行村内收集,乡镇收运至再生资源收集点或分拣中心后进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对于易腐垃圾,宜采取家庭堆肥或收集后于镇村集中堆肥等形式处理。
对于灰土,宜采用村庄自行就近就地回填处理,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可运至乡镇或县(市、区)填埋处置。
对于有害垃圾,应采用村收集、乡镇转运至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进行处理。
对于其他垃圾,应通过收集、运输体系运送至当地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3.2.3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应与当地农民生活方式、消费习惯、农业生产方式和处理设施相结合,选择适宜的处理模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镇周边非农产业为主的村庄,生活垃圾可纳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处理系统;
可卖垃圾宜单独收集和处理;
以传统农业生产为主的村庄,易腐垃圾宜单独收集,村内就地消纳处理,形成资源化利用产品
以燃煤作为取暖和炊事主要能源的村庄,灰土应单独收集,就地就近填埋处置;.
有害垃圾应单独收集和处理。
3.2.4经分类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途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卖垃圾的运输和处理应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相衔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有害垃圾应由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和处理;
易腐垃圾应根据实际应用情况确定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类型(经处理后形成的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收集
4.1一般规定
4.1.1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设备)应依据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专项规划建设和配置。
4.1.2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入应合理布局,与后续运输和处理系统相协调。
4.1.3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收集站等应清洁密闭。
4.1.4村庄应设保洁员负责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维护。村庄保洁员数量和组成可根据所负责的区域面积、垃圾产生量、收运方式、经济条件和基层组织情况合理确定,村庄保洁员比例不宜低于村庄常住人口的2%,且每个自然村不应少于1人。
4.1.5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根据分类模式,将可卖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灰土和其他垃圾等单独收集。
5运输
5.1一般规定
5.1.1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在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专项规划指导下建设或配置,
5.1.2应根据村庄分布、人口密度,道路情况、地形状况,以及运输距离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运输模式和运输路线。
5.1.3农村生活垃圾运输频次应根据垃圾种类、产生量,结合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垃圾转运站等配套设施能力确定。
5.1.4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分类运输农村生活垃圾,不得混装运输。
5.2运输模式
5.2.1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包括直运模式、转运两种模式。
5.2.2采用直运模式的,乡镇可不设置转运站,收集点(站)的垃圾直接由运输车运送至生活垃圾处理地。
5.2.3采用转运模式的,乡镇应设置转运站。收集点(站)的垃圾首先运输至转运站,再集中运输至处理设施。
5.3运输车辆
5.3.1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依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站)的垃圾装载容器类型,以及垃圾运输量、运输运距、道路情况等因素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 (站)至转运站的运输车辆额定荷载不宜小于2t。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站)或转运站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输车辆额定荷载不宜小于5t。
6处理
6.1一般规定
6.1.1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采用成熟、经济,环保的技术,最终达到减量化(生活垃圾撕碎处置)、无害化(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资源化(参考下图众安环保生活垃圾破碎分选及资源化生产线)的处理目标。
6.1.2农村生活垃圾应优先纳人县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现有处理设施容量不足时应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农村生活垃圾暂不具备统筹处理的情况下。所在镇或相邻镇可合建小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或区域性焚烧设施进行处理。
6.1.3小型卫生填埋场、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6.1.4危险废物、有害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及建筑垃圾不应在小型卫生填埋场、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生活垃圾生物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6.1.5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进行分类处理。
6.2小型卫生填埋场
6.2. 1小型卫生填埋场宜相邻乡镇区域统筹建设。
6.2.2小型卫生填埋场的总库容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且不应小于20万m’.填埋库区单位面积库容不应小于8m2/m2。
6.2.3小型卫生填埋场选址、设计、建设、作业与管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执行。
6.2.4填埋库区污水收集系统应包括导流层、自沟、集液井(池)、泵房、调节池及污水水位监测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盲沟坡度应保证污水能快速通过污水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干管进入调节池,纵向、横向坡度不宜小于1%;
集液井(池)宜按库区分区情况设置,并宜设在填埋库
6.3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6.3.1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和工艺技术路线,应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垃圾产生量与特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方面合理确定、选择。
6.3.2采用垃圾连续焚烧方式,焚烧线年可利用时间不应小于8000h,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6.3.3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喊率应控制在5%以内,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C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应小于2s。
6.3.4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必须配置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应具有酸性气体脱除、除尘、重金属脱除、二唔英类脱除和氮氧化物脱除的功能。烟气净化系统设计排放指标应符合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放标准。
6.3.5区域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有关规定。
6.3.6焚烧炉底灰渣经浸出毒性检测达标后,可按一般固体废物直接送填埋场处理或用作铺路材料或其他建筑材料。
6.3.7焚烧飞灰应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6.4生物处理
6.4.1易腐垃圾可采用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
6.4.2生物处理工程根据服务范围可分为分户处理,单村处理和多村联合处理模式。分户处理可采用沼气池、家庭堆肥;单村处理可采用沼气池、堆肥设施设备;多村联合处理可采用机器成肥或设施堆肥处理,
6.4.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选址、规模和工艺技术路线,应根据当地村镇总体规划、环境专业规划、生活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堆肥处理技术的适用性合理确定。
6.4.4沼气池处理易腐垃圾,规模宜不大于1t/d,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户用沼气池设计规范》GB/T 4750、《户用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752、《户用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规范》GB/T 4751、《户用沼气池材料技术条件》NY/T 2450和《户用沼气池运行维护规范》NY/T2451等的规定。
6.4.5家庭堆肥可采取简易围栏堆肥形式,用木材、竹材将堆肥空间围成1m2立方体或圆柱体,堆肥时间不宜少十2个月。
6.4.6机器成肥处理易腐垃圾,单台处理能力不宜大于2t/d,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机垃圾生物处理机》CJ/T 227的规定。
6.4.7集中堆肥处理规模宜大于2t/d,可采用简易高温堆肥、阳光房堆肥或厂房堆肥形式,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172和《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的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1《防洪标准》GB 50201
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 .
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
4《户用沼气池设计规范》GB/T 4750
5《户用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规范》GB/T 4751
6《户用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 4752
7《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9《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10《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11《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147
12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大规范》CJJ52
1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IJ 86
1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 .
15《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 107
16《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
17《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 137
18 《生活垃圾堆肥厂评价标准》CJJ/T 172
19《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
20《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
21《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
22《有机垃圾生物处理机》 CJ/T 227
23《户用沼气池材料技术条件》NY/T2450
24《户用沼气池运行维护规范》NY/T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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